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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生物勝訴惡意消費維權案件 打假職業化應杜絕

2017年9月19日,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案涉百合生物旗下 “百合康”品牌相關保健品的生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未違反國傢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傢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要求。認定上訴人百合康產品經銷公司上訴有理,予以支持。並判定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退換貨款及十倍賠償”不當。

關於“百合康遭惡意消費維權”的相關案件審理近兩個月內已有三起,包含上述案件在內的三起案件的相關原告均為職業打假人。而這三起案件的終審的判決結果,均駁回瞭職業打假人的訴求。

案件的勝訴維護瞭“百合康”品牌信譽度與企業的合法權益,但也凸顯瞭在保健食品領域內“職業打假人”對於市場秩序和企業的影響之大。

近年來,隨著保健食品市場的火熱,被職業打假人“瞄上”的保健食品生產電梯保養項目、銷售公司也越來越多。有相關基層工商執法部門工作人員表示,惡意舉報的職業打假人的問題確實存在,而相關執法部門也對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感到頭痛。

消費者對有缺陷的商品積極維權,是對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的有效補充。這樣的社會共治行為,能有效敦促企業合法合規經營,有利於凈化市場。但合理合法的維權卻因存在牟利的可能性而被一些別有用心的職業打假人惡意利用,頻頻出現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舉報。

對於消費領域的職業打假,司法部門應嚴肅把握好司法準繩,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是否滿足瞭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或產品的確違反瞭相關法律規定等,司法部門應準確判斷。

展開剩餘40% 另外,從目前的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所得,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有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出現,而其動機並非為瞭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傢進行敲詐勒索。這些行為已經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應支持這種以惡治惡的治理模式。

及時、有效地處理職業打假人牟利性打假,是對市場管理的合理整頓,也避免瞭浪費行政、司法資源的現象,同時也減少瞭給被舉報對象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煩與損失,保證市場的合理、正常化運行。

對於此案相關的涉案產品企業百合生物方面認為,“打鐵還需自身硬”,產品質量是王道,這不僅涉及監管,更是企業長足發展的必備條件。質量是贏得與職業打假人對話的首要保證。

百合生物的相關負責人表示:“案件的勝訴是法律和正義的必然結果,是對我司依法經營的最大褒獎。不放松對產品和質量的要求,不放棄任何一個產品和客戶的服務理念,是我們百合人的企業自律及追求,也是對客戶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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